今天,本律师回答了一位女士咨询离婚诉讼中有关送达效力的问题。这位女士是该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出于种种原因,在男方起诉后该女士始终躲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传唤。就该女士的描述,其始终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向被告成功“书面送达”离婚起诉状,否则是无法开庭和判决的。于是在面对审理期间海淀法院曾给她打的电话和发的快递,其均不作回应。而男方也曾经给她发短信,告知其开庭的具体时间,但这位女士也置之不理。没想到前两天她却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并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对判决感意外的这位女士便咨询本离婚律师能否以法院没有对自己成功做“书面送达”便开庭和判决为由而提起上诉,同时她还认为法官如此处理该案是在打击报复自己。
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认识有错误,所作出的判断也有些武断。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案件送达的规定中是没有“书面送达”这个概念的。这位女士所称“书面送达”可能是认为法院必须把相关法律文书以书面的方式交给她吧。但她有所不知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送达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等。其中公告送达是法院把法律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刊登在网上及报纸上的送达方式,该方式便已超出了这位女士对送达的理解限度。根据本离婚律师以往办案经验的判断,海淀区法院应该是在电话联系准备对其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成功后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无论被告是否了解开庭信息,公告期满后都视为已经成功送达给被告。而且海淀法院的法官办案经验还是非常丰富的,不可能犯下未向被告合法送达便开庭和判决的低级错误。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还是先联系一下海淀法院的办案法官,问清楚送达方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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