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件起诉离婚案件。由于案情简单,法官决定当庭宣判。虽然是当庭宣判,但判决书却不能当庭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于是法官安排双方五天后来法院领取。
由于是一审离婚判决书,所以不能马上生效,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等十五天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才能生效。这时就有个问题出来了,即该十五天的上诉期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是从今天法官当庭宣判之日起计算?还是从五天后前来领取离婚判决书时起生效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从双方领取离婚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十五天的上诉期。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上诉期应该从离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而当庭宣判的过程虽然将判决的结果告知了双方当事人,但这种告知却不属于法定的送达方式,所以应当以法官安排双方领取离婚判决书为正式送达时间。基于这个原因,当庭宣判的起诉离婚案件的上诉期应该从领取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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