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由于对方所提交的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本离婚律师之前所了解的其真实收入情况,为此我方提出异议。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余女士(化名,原告)与对方王先生(化名,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小红(化名)。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余女士带着孩子与王先生分居至今。期间,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余女士暂时不打算离婚,所以便委托本律师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男方索要抚养费。
本案虽不是起诉离婚,但也是与之有关的子女抚养案件,所以法官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清被告的收入情况。为此便利诉讼,本律师事先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被告的月收入约为一万元左右,工资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而今天开庭后,被告拿出了自己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却显示每月仅有六千元。如此大的差额当然有问题,于是本律师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提供自己工商银行账号的收入明细。眼看本律师对其收入情况非常了解,男方只得承认该收入不包括奖金等内容。既然该收入证明并不准确,法官便要求男方回去打印银行账户明细后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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