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连续代理了两起因一方不服一审离婚判决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所谓离婚案件的二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起诉离婚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就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围绕一审所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理。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有一些特别之处,需要当事人事先有所了解:
1、二审所要审理的范围不同于一审,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上诉请求。举个真实的例子: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对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改判不准离婚。并未对离婚财产问题提出异议。但当二审开庭后,另一方却突然声称一审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不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但要纠正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错误”。对于这种情况,二审法院由于受法律规定的审理范围限制,只会审理一审离婚的判决是否正确,而不会受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这就是二审审理范围的最大特点。
2、在审理程序上,二审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这个特点在离婚案件中尤为突出。因为起诉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基本上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但到了二审,则只能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另外,一审程序中必须要开庭审理,而二审程序中法官则可以视情况选择不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
3、本离婚律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想获得二审成功,除非一审审理程序、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明显有错误,否则一定要提供新的重要事实及离婚证据,不然的话,二审基本上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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