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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诉离婚案件中对方上诉后能成功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曾代理的一件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不服一审离婚判决而提起了上诉,但本律师认为其很难成功。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一审原告)与男方崔先生(化名,一审被告)于2013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其中男方父母出资23万元),二人支付首付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后因为感情不和而于2014年初分居至今。分居后王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程序,但在诉讼中为了能与对方协议离婚而选择了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就是否应向男方父母退还购房出资问题达成一致而未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失败后,男方崔先生便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后又因为无法解决退还父母出资的问题,加上王女士在本离婚律师的指导下采取正确方式回避诉讼导致使法院无法顺利开庭,迫使男方也选择了撤诉。就这样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开始了“拉锯战”并一直拖到了王女士撤诉满半年的时间。于是,王女士正式委托本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诉讼中,被告崔先生也模仿本律师教给王女士的方法回避我们的诉讼,意图迫使我方撤诉,继续“拉锯”。殊不知本离婚律师自有化解的手段,经过本律师的一番正确处理,最终让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

接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崔先生自然是备受打击,慌乱之下而提起了上诉,寄希望于二审能改判不准离婚,以继续和我的当事人王女士“打离婚持久战”。男方的慌乱之心在其上诉的理由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上诉理由是:1、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所以没有达到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2、自认为已经和王女士修复了夫妻感情,因为自己已经放弃了向我的当事人索要其父母的购房出资。既然自己的态度改变了,所以说明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

很明显,男方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1、双方虽然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但双方的确因为感情不和在一年的时间里相互起诉离婚达三次之多。虽然前两次双方都选择了撤诉,但撤诉的原因均不是因为夫妻感情得到修复,而是由于感情之外的原因致使双方均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加上双方2013年底结婚后,2014年初便开始分居,几乎没有共同生活过,所以男方仅以分居未满两年而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理由是无法成立的。2、感情和财产是两个问题,男方是否向王女士索要父母的购房出资与感情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男方竟然能把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认为财产问题可以决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观念实在是让人无语,可见其对夫妻感情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只能说明与我的当事人在婚姻观念上有巨大的差异,由此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便是情理之中的事儿了。另外,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是父母的事儿,假设男方认为这些出资是借款,有权利主张返还的也是其父母,男方自己有什么权利让我的当事人还钱或声明不用还钱呢?这种将父母和自己的婚姻家庭混同在一起的认识同样说明其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成熟,夫妻感情怎么能不破裂呢?

本律师能在男方的上诉状中找出了这么多的问题可以在二审中进行发挥,可以说是二审尚未开庭,我方便已经有了九成的胜诉把握。同时也说明男方是在未经深思熟虑的慌乱状态下提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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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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