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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调解书效力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原来,王女士于上个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今天刚刚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男方办理了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约定是:4岁的儿子由王女士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然而,调解书刚拿到手,王女士就开始为此后悔。认为自己在法庭上受到了包括法官在内的进行劝说的影响而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男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太少。为此,王女士打算找到法官,要求撤销离婚调解书而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离婚判决。

对于王女士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原因是: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王女士在与男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法官肯定会做劝说工作,而这种劝说对当事人双方也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只要法官是在依法做调解工作就不能认为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违反自愿原则的。所以,王女士的调解协议是有效的。而离婚调解协议一旦生效,离婚案件便已结束,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也不能随意撤销。所以,王女士打算让法院撤销调解书并继续审判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虽然如此,但对于王女士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还有另外一个解决途径,即在离婚后收集男方收入情况与自己抚养子女花费的证据,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孩子抚养费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择机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男方增加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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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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