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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起诉离婚一般会存在哪些误解?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离婚律师,这么多年来处理了很多婚姻案件。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发现大家很容易对如下起诉离婚问题存在误解:

1、谁先起诉离婚谁吃亏。很多打算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本律师时都会有此顾虑,然而这种认识其实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公平原则与婚姻自由原则。如果婚姻法规定“谁先起诉离婚谁就要吃亏”的话将直接违背上述两个基本原则。这在一部专业性很强的重要民事法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之所以有些当事人会有此误解,无非是由于婚姻法规定了:只有感情破裂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而现实中要离婚的原告却不懂得收集并向法庭提供此类证据,加上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由此造成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面对被驳回的结果,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所以也就无法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反而简单地认为法律不支持自己,却支持被告,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就是谁先起诉谁吃亏;

2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即起诉离婚与协议离婚。这两种途径都是要到相关部门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的,根本就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自动离婚的误解。本婚姻律师就曾经代理过一位男士的离婚案件:他在若干年前与妻子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而后就开始分居。分居四年后这位男士打算和另外一位女士结婚,却被老家的婚姻登记处拒绝,原因就是其尚未离婚。这事儿假设换成去一个没有其婚姻登记档案的地方去登记,其结果将是犯下重婚罪;

3、打离婚官司前只要把财产转移掉,法院就没办法分割。现实中的确十个离婚案件里有九个都会有转移财产的情形。但如果转移财产的手段不够“高明”的话,一定会被对方或法官发现,到头来被认定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要向对方补偿,还会被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过去几十年的婚姻法发展历史上曾经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纠正和认识过程。记得二十多年前中国政法大学的婚姻法专家们在与国外专家座谈时曾提出过这个问题并打算深入探讨一下。没想到外国专家以无法理解、闻所未闻为由而拒绝讨论。这么多年来,虽然法学专家们早已明白了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只是一个伪命题,但直到昨天还有一位女士在给本律师打电话咨询离婚问题时询问是否可以向男方索要些青春损失费,这让本律师有一种很无奈的感觉。由此对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文明发展差异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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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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