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被告在北京而户口在外地的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为此,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需要调取被告的居住证明。而这个证明往往可以从两个途径获得:1、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信息;2、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在了解案情时,我的当事人说被告曾经在北京市海淀区办理过暂住证,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此,本律师于昨日来到了公安机关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被告虽然办理过暂住证,但时间是2013年,目前已经过期。对此,本律师认为以暂住信息来证明某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上所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地后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早已不在原来的暂住地居住,所以是不能以该地址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
好在我们了解被告目前的居住地点,于是本律师于今天陪同我的当事人来到有关物业公司,经过一番交涉终于拿到了被告的居住证明。下一步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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