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由于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需要查清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在国外),法院要求原被告均需到庭。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方拒绝出庭。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认为,法院会针对缺席者的身份作出不同的处理:
1、原告未出庭。虽然原告是离婚诉讼的发起人,但如果在正式开庭时原告无故拒不到庭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所以,法院会视为原告撤诉而结束对离婚案件的审理;
2、被告未出庭。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对此,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中的措辞为“可以”,故给了法院灵活处理的权力。所以,也不能排除法院再次送达传票并重新开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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