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所以在起诉离婚后要想找到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状况比较困难。于是有些当事人想到让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那么,这些人的证言能够起多大作用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进行说明。
邓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经网络相识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并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甚至相互使用暴力。2013年,邓先生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2014年,邓先生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接到起诉书后的刘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由于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所以法院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刘女士却认为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所以依旧不同意离婚。这个目标对婚姻律师来讲比较困难。为此,本律师在开庭前着重收集双方夫妻感情还存在的证据。因为双方没有分居,日常交流难以避免,所以取得此类证据的机会还是有的。果然,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后终于拿到了相关证据。有了证据,第一次开庭对我方非常有利,法官表现出了明显的不打算判离的倾向。处于不利地位的邓先生还不死心,请求法庭给其一周的时间寻找离婚证据。一周后,庭审如期举行。这次,邓先生找来了他的姐姐当证人。证明内容无非是原被告婚后频繁争吵,感情始终不好,并列举了几个吵架的例子。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当证人最忌讳的是发言过多、过详细。尤其是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证人,其叙述的所谓事情很多都是听说得来。因为这种证言的漏洞最多,很容易被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抓住。邓先生的姐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而被本律师抓住了足足六个漏洞且无法自圆其说。在我方不断地质疑下,眼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岌岌可危,本律师适时跑出了“杀手锏”——从利害关系上阐述证人证言的不可信。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官审查证人证言时有一个基本要求,即证人与举证方是否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的证人与男方是姐弟,利害关系不言而喻。同时,证人所陈述的事情均无其它证据辅助证明。更何况该证人证言已经是漏洞百出。所以原告姐姐的证言根本不足采信。于是,在本律师的一番论述后,男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可信度在法官的心中彻底崩塌。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夫妻感情尚存的证据,再次驳回了对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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