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准备一个将向新疆某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为了办案的顺利,本离婚律师提前在网上了解了一下新疆地区法院您的状况。然而,在本离婚律师浏览新疆法院网时无意中看到一篇阿瓦提县法院一个叫李度的人所写的名为《无争议离婚案件法院不应受理》的文章。该文章的主要观点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地方、司法权不应干扰行政权。所以法院不应该处理无争议离婚案件。然而,本婚姻律师从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角度来看,并不认同这两个理由,原因是:
1、因为起诉离婚后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可以有效避免离婚后继续发生纠纷的情况。虽然协议离婚方便快捷,但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子女抚养或者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难免还要再就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打官司。这种情况在双方极度缺乏信任的离婚双方中或者一方急于离婚而违心舍弃利益以换取离婚的结果时都非常容易出现,无疑会给离婚当事人与法院均造成诉讼负担。而离婚的男女双方是最可能了解这种潜在风险是否可能发生的。所以让他们自由选择离婚的方式才可能取得最优化的结果。
2、在实践中还有些离婚案件即便没有任何争议也只能由法院受理与解决。比如本律师手中另外一个涉外离婚案件:作为中国公民的男女双方是在美国纽约州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而双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假设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难道这两位中国公民只能在去一趟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吗?再假如这二位中国公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再进入美国,难道就让他们永远都别离婚吗?这显然是荒谬、而且不符合法律对国民的保护精神的。
综上,新疆法院网里的这篇文章的理由看似充分,实则缺乏道理。并且可以说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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