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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公告期间又去法院领了判决书,离婚判决应该在何时生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问题的刘女士(化名,被告)。本不想离婚的她在对方起诉离婚后选择了消极的应诉方式,既不领取传票,也不出庭应诉。于是,海淀区法院于今年11月做出了离婚判决并发布了判决公告。由于判决公告中看不到离婚判决中有关离婚财产的具体处理结果,而刘女士又想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先处理一下自己名下的财产。于是,自认为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明年1月初)才生效、自己还有时间提前处理财产的她决定在公告期内去一趟海淀法院,先把离婚判决领回来看看。

姑且不论刘女士想在离婚判决前生效前处理自己名下财产的做法是否合适,单就其认为在公告期内先去法院把判决领回来,而判决仍然应该在公告期满后生效的认识就是错误的。本离婚律师认为:一审离婚判决在程序上的一个生效前提是要合法送达给当事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判决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理论上讲,公告送达时最慢的,而且只有在采用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公告。本案中,刘女士在公告期间直接去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的行为符合直接送达的要求。既然直接送达已经成功,公告送达程序则可以不再进行。该案的离婚判决书应当从刘女士直接领取的第二天起,15日后生效。而非公告时预订的明年1月初,判决很快就生效结果显然不是刘女士想要得到的。

听了本律师的讲解后,刘女士打消了直接找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的念头,而是决定待公告期满后再去法院看判决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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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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