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件起诉离婚案件。对方作为被告却无理纠缠,找了一个并不成立的理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由此,法官首先要处理管辖问题,致使原本定于本月19日开庭被取消。不久,法官在没有开庭审理管辖问题的情况下便直接做出了管辖裁定,直接驳回了对方的异议申请。
事情已经过去,本离婚律师以为接下来就要安排正式开庭审理了。没想到,对方又针对管辖裁定提起了上诉。其上诉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一审法官没有开庭审理管辖问题便直接做出了裁定,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言的机会,所以该管辖裁定违法。
本律师却认为: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经开庭而直接作出裁定。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规定:“法院受理起诉离婚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院处理管辖异议的方式仅规定为审查,而审查的方式可以是组织双方到法庭上当面说清,也可以仅由法官自己根据异议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直接作出裁定。所以,该案法官的做法并不违法。
另外,根据本律师以往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官针对管辖异议而组织双方到法庭当面说清楚的比较多,只有少数法官会直接出裁定。可能是临近年底,法官为了能及早结案才这么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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