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多年的诉讼经验来看,在起诉离婚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约七成是为了拖延离婚官司的进程,进而达到某些诉讼目的无理申请。既然在很多时候提管辖异议都是作为一种拖延策略的技术手段而使用,那么,这种手段的效果如何呢?也就是说被告通过提出管辖异议能够在离婚诉讼中拖延多长时间呢?
对此,本离婚律师结合以往处理官司的经验总结认为:目前在北京地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可以拖延四至五个月的时间。首先,被告在接到一审法院的送达的起诉书、传票等文书后即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后,法官会安排时间对管辖异议进行审理并在审理后一周左右出具一审裁定书。这段时间总体上大约是半个月左右,法官的效率还是蛮高的。收到一审裁定书后,被告还可以就管辖问题提起上诉。那么,一审法官将上诉状交给原告后会将案卷材料交到院里,然后便是为期二个月左右漫长的一、二审法院间的案卷移交过程。二审法院收到案卷并安排承办法官(通常为二审法院立案庭法官审理)。二审法官便会安排开庭时间并要在一个月内出具终审裁定书。
由此可见,在起诉离婚中被告单纯利用管辖异议可以拖延四至五个月的时间。虽然,被告的申请最终会被驳回,但案件回到一审法官那里开始正式审理也要在四、五个月之后了。而这个程序是被告合理利用了法律赋予给他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所以,如果您是离婚案件的原告一定要有心理准备,耐心和被告周旋。因为有些被告提管辖异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急于离婚的原告“耗不起时间”,迫使原告放弃某些权益,甚至放弃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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