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收到了一份来自西城区法院快递,里面是我多年来一直在代理被告的一起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虽然这已经是对方从2012年至今的第三次起诉离婚,但凭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与对该案庭审情况的认识,本律师判断这应该依然是一份驳回对方起诉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于是,打开判决书后跳过前面冗长的当事人信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等段落,直接看“本院认为”与“判决如下”。果然,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那么,这位“运气“不太好的对方当事人到底在离婚诉讼中犯了什么错误导致其至今无法离婚呢?这还要从该案的案情谈起。
石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经网络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结婚之初感情尚好,但后来由于婆媳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进而石先生开始与张女士分居并于2012年9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张女士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于是委托本律师拖延离婚之事。法院通知开庭前,本律师同石先生进行了一次和解谈判,无奈石先生心意已决。于是,本律师告知其如果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驳回,想离婚的话要等半年之后再起诉再说。事后,石先生经过多方咨询也确认了本律师所言属实,但他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却不太好。原来,石先生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会败诉,只有第二次起诉,法院才会判离,那还不如早些结束第一次起诉更好。于是在法院正式通知我方之前办理了撤诉手续。殊不知离婚案件中在法官通知被告开庭之前就撤诉的话对半年后第二次起诉促使法官判离没什么帮助。于是,石先生又选择在2013年6月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这一次,本律师以技术手段拖延几个月,真正开庭已经是同年9月份的事儿了。由于对方上一次错误地选择了撤诉,这次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也就很自然了。二次起诉离婚受挫后,石先生又打起了感情牌,有一段时间频繁请我的当事人吃饭、外出游玩,并称自己离婚是出于无奈,只想给自己年迈母亲一个交代,打算待老人家肚子里的气儿消了再复婚。当然,这话谁会相信呢?不仅如此,在本律师看来石先生的这些举动是一个很好的对其取证机会。于是在本律师的安排下,我的当事人杨女士将对方的表述内容固定成了证据,准备用在第三次诉讼中。看到自己的感情牌也无效后,石先生再次于2014年6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次诉讼中,本律师又成功运用了之前获得的证据,让法官认为石先生多次起诉离婚完全出于无奈,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进而再次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
这是一起比较漫长的离婚过程。期间,对方石先生接连犯错误决定了其在起诉前就已经会败诉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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