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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增加妻子姓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8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

20093 月,王女士(化名)与黄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前黄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亚运村的 104 平米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是黄先生本人。同时,黄先生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 60万元。结婚时,王女士表示愿意与黄先生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黄先生为了表示诚意,于婚后的20061月,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产证增加了王女士为共同的产权人。今年 7月,王女士与黄先生的夫妻感情破裂,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对上述离婚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最终,法院作出判决:1、双方离婚;2、诉争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由黄先生补偿王女士房屋补偿款100 余万元,房产归黄先生所有。

离婚律师评析:

黄先生婚前所购买的房产依法本应属于黄先生的个人财产,即属于黄先生的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法院应将该房产全部判归黄先生所有。 但是,黄先生于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其妻子王女士的名字,上述房产随即变为了黄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此种情况下,虽然事实上王女士没有出资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也不到10万元,但黄先生在房产证上增加王女士名字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现双方要求离婚,王女士理应分得部分房产。当然,对于房产通常不做实物分割,而是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而本案中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应先予扣除,剩余价值再做分割。因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法院的离婚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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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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