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正在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一个他自认为非常重要的案情,即对方私自拿着他的身份证及手机卡到电信营业厅非法调查他的通讯记录,妄图找到他出轨的证据。当然由于我的当事人根本没出轨,所以对方一无所获。然而,我的当事人认为对方这么做是非法的,于是自认为抓住了对方的把柄,可以在法庭上促使法官认定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然而,我的当事人的想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可能达到他想要的诉讼目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婚姻法中所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标准有诸如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等总共也就十几项,根本没有我这位当事人所认为的在离婚诉讼中对方进行非法取证的情形。加上对方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所以在此问题上和对方纠缠无疑是浪费时间和精力的,而且还容易让自己忽视案件的关键。如本案的关键就是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
经过本离婚律师的耐心解释,这位当事人终于放弃了错误的想法,回到了正确的诉讼思路上来,并继续配合本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离婚调查取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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