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的被告往往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离婚的首先要选择被告户籍地法院,被告离开住所地且截至原告起诉时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时,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既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原告可以向自己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今天,本离婚律师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原告户籍地法院办理了起诉离婚手续。案情大致是:原告刘先生(化名,户籍地与住所地均是北京市丰台区)与马女士(化名,户籍地在河北省定州市)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和频繁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正式分居至今。马女士曾于2012年11月与2013年11月分别在顺义区公安机关、朝阳区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现刘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但不希望去被告老家打离婚官司。根据该案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刘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该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离开住所地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案件应由原告户籍地管辖。”的情况。但其中需要准备如下证据:1、被告离开户籍地满一年的证明;2、被告目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据;3、原告的户籍地证明。
经过本律师的精心准备,刘先生今天终于如愿在自己户籍地的丰台区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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