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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的,团以上政部门对离婚的意见该由哪一方提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在昌平法院代理了一起军人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贾女士(化名,原告,非军人)与李先生(化名,被告,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均打算离婚。于是,贾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严重过错却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当通过军人一方所在的团以上政治部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准予离婚。法律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在法院实际审理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时,无论军人一方是否有严重过错,均会征求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离婚的意见才会判决离婚,甚至在本律师曾代理的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本案之所以值得讨论一下是因为本律师代理非军人一方的贾女士起诉立案后,法官却提出了一个非正常的要求,即:法官要求我方提供对方团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离婚的文件。法官的这个要求的确出乎本律师的预料。按常理来说,我的当事人并非军人,军队团以上的政治部门凭什么给我方提供这个证明呢?很显然,法官的这个要求不合理。于是,本律师当即提出异议并以之前代理过的一些军人离婚案件作为例子,来说明单位同意离婚的证明都各自提供各自的。这位法官倒也诚实,直接告知本律师之前没有审判过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我的意见他表示理解和认同,这个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其实,关于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无论何种情况均需要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意见的做法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只不过是法官们认为军人离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而谨慎对待的结果罢了。好在本律师之前已经协助当事人做好了对方单位的工作,得到了对方团以上政治部门的许可。同时,被告本人也同意离婚,所以,该案处理起来无论对法官,还是对本律师来说都应该还是比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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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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