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在海淀区山后法庭帮助当事人林先生(化名,原告)办理了离婚起诉手续。由于林先生与妻子赵女士(化名,被告)已经分居5年多,期间从未联系过,故林先生不知道对方的电话,也不知道被告目前的工作及居住状况,只知道被告的住址在海淀区某处。因此,本律师在离婚起诉书中仅列明了被告的住址而将被告的电话标注为“无”。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对方的电话,但法院最终还是受理了我们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尽可能地写清被告的相关信息,当然最好包括被告的电话。这是因为法院受理离婚起诉后一般会首先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被告领取开庭传票。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电话则应提供其它联系方式,比如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以方便法院联系被告。如果这些信息均无法提供,作为原告至少提供法院能够管辖离婚案件的其它依据,然后让法院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本案中,虽然我方无法提供被告的电话但提供了被告住址,法院可以用司法专邮的方式将离婚起诉书及开庭传票邮寄给被告赵女士,所以法院受理了我们的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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