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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法定标准与后果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起诉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所谓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至少有六成的离婚案件和第三者有关,而在这六成当中又有很多在正式离婚前和第三者处于同居状态。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并不等于通常所说的一夜情或者多也情,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达到同居标准的时间一般为持续稳定地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三个月以上。

如果您的离婚纠纷中一方符合上述同据的法定标准,将会对您的离婚案件产生以下影响:
1、 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2、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无过错方可以过错方道德品质不好为由要求将子女判归自己抚养;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该照顾无过错方;

4 无过错方可疑在离婚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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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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