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前都已经和对方分居了一段时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并可以判决离婚。由此可见,分居时间有时在离婚案件中显得很重要。那么,分居时间该怎么计算呢?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分居的起始时间法官往往会向离婚双方进行询问。如果双方回答一致,那么分居的起始时间可以就此作出确认。如果回答不一致,则要凭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且意欲离婚的原告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往往要重于被告。
其次是分居时间的连贯性问题,也就是说分居时间通常要连续不能有间断。如果夫妻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但在开庭前双方又在一起生活了,那么,这个分居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就会变得没有意义。所以,离婚案件中的分居强调的是直到庭审结束前一直保持分居状态。
如果在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分居的时间满足了上述两点,那么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分居的事实在庭审中就会变得很重要。如果您是原告,就要尽可能找证据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而如果您是不打算离婚的被告,则要防止原告取得这种证据甚至要想方设法掩盖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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