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为了协商解决问题,本律师作为女方的代表在开庭前与对方进行了一场谈判。本来这场谈判最主要的目的能让双方友好分手,但为了防止谈判不成功而必须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本律师在谈判时进行了录音取证。一番交涉后,对方始终不肯让步,于是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该离婚关键证据证据。这份证据确实非常重要,让对方措手不及并一下子就处于被动地位。但让本律师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律师竟然声称该证据无效,理由是:该证据是证人证言,而律师在法庭上是代理人,代理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
当然,这位律师的见解是错误的,而且是很低级的错误。首先,对方律师错误地将该证据划分为证人证言,而实际上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谓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而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相比较而言,视听资料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信大家看了定义之后已经能够判断出上述证据应当属于视听资料了吧。当然,法官也认定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并且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但是,为什么对方的律师会找出这么个低级的理由来反驳呢?本律师只能认为其理屈词穷之后试图挽回面子不想哑口无言的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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