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陪同一起曾经处理过的起诉离婚案件中的王女士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的案件是半年前在朝阳区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在调解书中规定对方在离婚后半年内需要向她补偿人民币53万元整。但直至今日,对方也没有履行调解书。为此,本律师才帮助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之前,本离婚律师已经准备好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但在立案大厅里却被负责收案的法官退了回来,理由竟然是缺少案件承办法官出具的生效证明。听此说法,本律师先是吃了一惊,因为做了这么多年的离婚律师,帮助了无数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离婚调解书,还是头一次碰到离婚调解书也需要案件承办法官出具生效证明的。稍作思考与判断,本律师感觉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应该是把离婚调解书误当作是离婚判决书了。于是,本律师再次把离婚调解书递进了立案窗口,说了一句:“这是调解书。”听了本律师的话后,这位法官扫了一眼文书,然后二话不说地给本律师打了收条就把全部强制执行材料收了下来。
这其实是立案法官由于马虎而犯的一个常识性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调解书从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不会再有提起上诉的机会。而一审离婚判决书却需要等到上诉期过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才生效。同时,立案法官是不了解双方对判决书是否已经提起上诉的。所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法官需要看到一审离婚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后才肯立案。由于调解书不涉及上诉的问题,所以只要向立案法官出示离婚调解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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