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诉讼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因男方外遇问题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时,女方突然提出一个额外要求,即要求离婚后男方在两年不得再婚。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律师还没来得及阻止,男方便爽快地答应了下来。于是,女方马上要求法官把这个约定也写入离婚调解书,并声称如果男方日后违反,她就马上让法院强制执行,注销男方的再婚登记。
看到女方在即将离婚时对男方仍然不依不饶的态度,虽然可以理解,但在本离婚律师以前的文章中就曾讨论过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就婚姻本身作出限制性约定属于无效约定的问题,理由是这类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没想到这次又碰到了同样的情况,而且双方还一致同意让法官写入离婚调解书。毕竟是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只见其略作思考便搬出了与本律师一样的理论对双方进行解释。女方听后仍然不肯放弃,声称离婚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然男方自己都同意,法院就不该反对。女方的这番话是非常错误的---诚然离婚调解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调解还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让法院对违法的约定进行认可并加盖公章岂不是笑话?为了尽快结束这个案件,本律师又对女方进行了一番劝解,最终女方打消了禁止男方离婚后2年内不得再婚的念头。法官见此也没再说话,埋头继续写调解书。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要想让法院认可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前提是要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我们的法官还是很专业的,不会犯这类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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