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件因对方拖延拒不履行离婚判决书而向北京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案情大致是:张女士(化名,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1月曾向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 2012年3月11日经法院判决与前夫曹先生(化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离婚,判决书同时要求曹先生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向张女士支付补偿款6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曹先生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补偿款至今。由于张女士不了解离婚判决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委托本离婚律师时险些超过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都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或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张女士的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是2012年3月26日,那么张女士至少应该在2013年3月25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假设张女士没有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会再保护张女士的权益,判决书中关于财产补偿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建议大家在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拖延履行判决,不论对方有什么理由都要尽早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否则您的权益可能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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