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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婚姻律师曾处理过一起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被告,化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长期没有生育子女而经常发生矛盾。张女士于2007年离开男方家开始分居,但坚决不同意离婚。

离婚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能一次性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双方的问题而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对分居两年的调查取证工作上。其实很多离婚案件都需要取得此类证据后,法院才能顺利判决离婚。而相关证据通常应能够证明如下两个基本事实:1、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2、双方因为长期无法生育子女而分居。由于被告张女士婚后曾经居住在李先生家,且户籍也在该处。为此,本律师来到李先生家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查并顺利取得了张女士从2007年就不在该处居住而李先生却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证明稍微复杂,因为李先生拿不出合适凭据。但结合李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不仅拒不出庭且情绪比较激动,本律师马上和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建议法官给张女士打电话询问双方感情不合的原因。在电话中李女士承认了自己无法生育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合。虽然张女士依旧不同意离婚,但法官已经把双方感情不合的原因记录在案。

至此,经过本律师的一番努力,该起诉离婚案件的关键证据已经齐备。经过缺席审理,法官最终认定了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的事实并顺利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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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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