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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在老家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打算再次起诉离婚的苗女士(化名)。她咨询的主要是该选择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的问题。案情大致是:苗女士与王先生(化名)都是河北衡水人,婚后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并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由于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导致二人的夫妻感情出现严重矛盾,至今双方已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后苗女士于2012年初以王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海淀区为由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王先生不同意离婚,海淀区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苗女士的起诉。跟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通常要等半年后才能再次起诉,而在这半年的等待时间里,被告王先生私自变卖了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后没有回老家,而是卷款消失了踪影。眼看半年期限已到,苗女士却为不知改向哪个法院而发愁。

鉴于王先生已经变卖了在海淀区的房产并离开,加之苗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因此海淀区法院已经无权再次审理他们的离婚案件。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均离开户籍地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王先生没回老家且半年前还在海淀区居住)的离婚案件应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苗女士的经常居住地——朝阳区法院管辖。但这只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根据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经验来看,苗女士选择向朝阳区法院起诉面临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即苗女士作为原告需要在起诉立案时向朝阳区法院证明被告王先生不目前不在老家居住。这种证明一般由被告老家的居(村)委会、公安或者物业出具,而很少有被告老家的有关部门愿意出具这类证明,尤其还是牵涉到两口子离婚的事儿。

为此,本律师建议苗女士直接向被告老家法院起诉。因为在苗女士不声明自己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朝阳区的情况下,被告老家的法院有责任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而对于被告王先生来说,如果他此后要证明苗女士在北京朝阳区有经常居住地也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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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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