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在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个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仅三个月就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王先生为此曾于年初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过诉讼离婚,但法院没有判离。因此,半年后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通常情况下,第二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因此,在这次诉讼里本离婚律师需要着重解决双方的财产问题。其中有一项财产的争议比较大,即双方结婚办酒席时所收取的10余万元的“份子钱”。这笔钱婚后一直由刘女士保管,但刘女士在庭审中死活不承认有这笔钱,而王先生也没有其它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这个情况,本律师早有准备。因为在开庭前本律师了解到:在年初王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刘女士在法庭上是承认有该笔财产的。只是辩解因自己父母为了二人的婚事付出很多,因此都“还”给了自己的父母。根据这一事实,本律师当庭拿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看到庭审笔录后,刘女士马上又改口,依然认为自己的父母为了二人的婚事付出很多,这笔钱是“还”欠父母的债务。对此说法,刘女士当然拿不出任何证据。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份子钱当然是亲友为了祝贺结婚而新人的。所以,份子钱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还”给了自己的父母,属于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东城区法院以第一次离婚时形成的庭审笔录为依据,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刘女士向王先生返还“份子钱”5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很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往往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所陈述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如果涉及离婚案件的关键问题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找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笔录为依据来驳斥对方。由于庭审笔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当作离婚证据使用没有问题,而如果您运用得当,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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