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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离婚后作为被告如何做可以拖延时间不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男方起诉而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王女士(化名,被告)与姚先生(原告,化名)本是大学同学,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小豆(化名)。后因姚先生有外遇并于2009年与王女士分居。期间姚先生于20095月曾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应王女士尽量拖延时间及不想离婚的要求,在本律师的策划下因法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王女士而迫使姚先生暂时撤诉作罢。撤诉后,王女士积极与姚先生修复夫妻关系,但姚先生仅是为了稳住王女士方便半年后再次起诉而应付王女士。20115月,姚先生背地里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本律师先后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又成功将案件拖延了一年多才把案件移送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并于今天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姚先生的代理律师以2009年第一次离婚诉讼文书为依据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2年以上。凭多年办理形形色色离婚案件的经验,本律师对于原告所能出示的证据早已猜得一清二楚。为此在开庭前本律师指导王女士有针对性地出示了多份反驳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证据。如:王女士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双方近期共同居住于某地的证明、孩子小豆在今年初与父亲游览长城的照片(指出如果双方已分居,王女士何来对方近期陪孩子游览的照片呢?)。还有一份证据是王女士在姚先生住处搜集到的今年十一姚先生接收日常生活用品的快递单据,上面明确显示姚先生是收件人(针对这份证据,本律师指出如果双方早已分居,王女士是不可能有寄望姚先生住处生活用品的快递单的)。最重要的证据2009年是姚先生因违法被北京某高校解聘的通知书及2个月后姚先生在浙江某市学校的新入职教师名单。这份证据的关键之处在于它完全可以解释双方分居的根本原因并非感情不合,而是由于工作变化,因此即便分居时间再久也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

离婚律师将这些证据有机结合在一起并按顺序出示给法官后,他们的强大威力开始显现。首先是姚先生及其律师颇感意外,进而无言以对,只是一个劲地摇头声称不真实;接下来是主审法官态度发生明显倾向,案件审理也完全变成了走程序,不再对离婚财产进行细致地审理,只是罗列一便而已。案件审理至此,本律师已经明白这次拖延诉讼不离婚的行动又成功了,法官肯定要驳回对方的离婚请求,对方只能等半年后再第三次起诉离婚了。而对第三次离婚诉讼应采取的应诉策略,本律师早在数月前就为王女士谋划好了。至此,本律师应王女士的要求,凭自己多年办案经验与专业知识已将对方的离婚诉讼拖延了三年之久,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继续拖住对方不离婚还是可以进行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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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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