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本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案件,我代理的是出现外遇的被告王先生(化名)。该案没什么特别之处,王先生与张女士(化名,本案原告)结婚4年,从去年开始王先生与公司同事刘小姐(化名)发展成情人关系,后被张女士发现便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在接受王先生委托的时候,本离婚律师详细询问了其妻子有可能掌握的第三者证据。发现张女士虽然知道第三者是谁并跑到王先生单位私自拿走了刘小姐的手机外,应该没有其他证据。而该手机号码并非实名。对此情况,本律师推断张女士肯定会去电信公司打印该手机的通话详单,并以此作为王先生有第三者的证据。对于这点,王先生显得非常焦虑,因为如果该证据成立,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将对王先生很不利。但本律师凭多年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有把握否定掉张女士的这些所谓第三者证据。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首先,该手机号码非实名,张女士即便取得该手机并打印出通话详单显示出王先生与该手机机主有频繁通话,也无法证明该手机属于第三者所有;退一步讲,即便张女士能证明手机就是第三者的,也会因为张女士取证手段违法而不被法院采信(以盗窃的方式拿走他人手机轻则违法,重则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在这个起诉离婚案件中,只要应对适当,王先生根本不用担心这些证据。
事情果不出本律师所料,开庭时作为离婚原告的张女士拿出一份长长的通话详单及手机,指责王先生有外遇,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并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王先生予以惩罚。由于张女士的这份证据存在严重缺陷,本律师当庭阐述了前面的理由。对此,法官也表态说如果张女士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话,法院无法采信该证据,更不可能据此认定王先生有第三者。由于应对得当,张女士自认为最有力的证据土崩瓦解,案件审理开始变得对我方有利。相信再过一个月,王先生肯定能拿到一份让他满意的离婚判决书。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案中张女士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就是因为欠缺这三个基本属性而无法被法院认可。如果您对自己在离婚案件中掌握的证据有些吃不准的话,建议您提前找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及早做好应诉的准备,以免让自己在诉讼中变得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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