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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不经过被告单位做思想工作,原告仅凭起诉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的女士。由于她与丈夫都是现役军人,故案件显得与众不同。之所以说该案与众不同是因为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对涉及军人离婚的问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以防止军人在离婚问题上想不通而影响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这位女士在咨询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她的丈夫不同意离婚,所以让她很无奈。起初本离婚律师不理解该女士无奈的原因,因此建议其直接到法院起诉以获得离婚判决。没想到该女士却说:自己曾经咨询过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说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必须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否则军人有“一票否决权”,法院无法判决离婚。

上述说法是非常不专业、非常错误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所谓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必须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观点非常片面,也根本不适合这位女士所面临的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有一条重要规定,即: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规定只适用于提出离婚的配偶一方是非军人的情形。而该女士也是现役军人,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无法协议离婚时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是否感情破裂作出离或不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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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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