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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如何成为起诉离婚的证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女士(化名)与常先生(化名)于2000年登记结婚,常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2008年张女士在偶然使用丈夫笔记本电脑收发邮件时发现几张丈夫和一女子及小孩在一起游玩的照片。张女士看后异常愤怒,并打电话质问常先生。起初常先生还百般抵赖,后在张女士的一再逼问下承认了自己的婚外恋,并说照片中的小孩是自己和第三者所生,因为不想离婚并求张女士原谅。随后常先生又发来了数条短信,内容涉及到承认婚外情及孩子是其私生。在看到张女士没有回复后,常先生也不再解释,二人开始正式分居

半年后,张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打算起诉常先生。询问了相关案情后,本律师发现关于对方有第三者并有私生子的问题除了三张照片和手机中尚存的几段手机短信外没有其他证据。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生的办案经验,照片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必须有短信证据配合才能具有证明力。而该短信的致命缺陷是没有证据证明发送该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常先生的。因为该手机号并非实名登记。打官司时一旦这点被对方抓住并否认,案件进展将对张女士十分不利。张女士听后不理解:这个手机号一直由常先生使用,怎么会不是他的呢?但本律师指出的该漏洞张女士又确实无法解决。于是,本律师让张女士回忆对方在什么地方可能留下过这个手机号码。经过一番提示,张女士终于回忆出二人婚后以常先生名义购买住房时曾在购房手续中亲笔留下过该手机号,而该文件在建委应作为档案保管。于是本律师来到海淀区建委查询相关档案,经查该手机号码的确为常先生亲笔所写。

就这样短信成为了该案最有力的证据,本律师立即代表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常先生就第三者的问题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不出所料,常先生在法庭上依然百般抵赖:看到手机短信后便不是自己所发,手机号码也不承认是自己的。因为准备充分,本律师当庭拿出所调取的购房档案来反驳被告的说法,见到该证据后,被告才彻底放弃了争辩。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由被告补偿张女士人民币7万元整,案件结束。

由该案件可以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来使用不同于其它证据,需要注意两点:1、短信内容不能进行编辑,要保持其原始性;2、由于当前手机号码实名制尚未普及,因此在取得短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寻找能把手机号码与对方联系到一起的的证明。当短信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反证能推翻经时,短信才能作为法庭证据被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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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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