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起诉离婚中有关录音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个刚刚接到一审离婚判决便前来咨询的女当事人。该案其它情况不再赘述,在有关双方购买的房产出资事实上涉及到了录音证据的认证问题。据女方讲,二人结婚前,女方即参与出资与男方共同购买了位于主城区内的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了男方一个人名下,从二人领取结婚证登记至今,该房产升值至少在200万以上。因女方并没有保存当时的出资证据,故在一次离婚谈判过程中,女方给男方做了录音以证明该事实。由于谈判不成功,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女方为了证明购房出资事实而拿出录音作为证据,没想到男方面对录音却矢口否认。虽然这个女当事人找了律师做离婚诉讼的代理人,但由于该律师明显欠缺离婚诉讼方面的经验,竟在法庭上认为己方出示了证据,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因而没有继续向法庭申请做录音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判决二人离婚,对于该房产,法官以女方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所谈购房出资问题无法证明是男方所说而不予认定。但告知双方可就该房产另行诉讼解决。看到这样的判决书,女方懊恼不已。

针对女方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做了耐心地讲解。首先,女方向法院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官在对录音证据的认定上通常持谨慎态度,这是因为以音像做载体的证据比较容易被篡改、剪辑。所以,作为录音材料的提交方一定要把举证义务做充分履行。如果对方在法庭上质疑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作为证据的提交方一定要主动向法院书面申请做录音鉴定。这是因为法官不是音像资料方面的技术专家,再没通过专门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此时,作为提交该录音的一方就有义务进一步加以证明,即书面申请鉴定。该案中,由于女方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问题,没有能很好地帮助当事人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法官则只能以无法认定为由拒绝采信该证据。直接导致案件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好在这个法官还是比较有责任心的,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其实就是给了女方一个补救的机会。听了解释后,这位女当事人当即委托本律师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