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发现很多已经分居并独自抚养孩子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会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对于这种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并且以原、被告自己的名义提出,故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原因如下:

男女双方在分居期间仍为夫妻,除非双方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而导致一方在分居期间仅以个人财产承担了子女抚养的义务而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否则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是在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另一方虽然在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已在分居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而法院也会以扣除后的剩余财产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既然如此,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补偿自己在分居期间已支付的抚养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虽然如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是怎么回事儿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要想依据该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在父母分居期间由子女单独起诉,而非由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发起。因为这是一项法律赋予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特有权利,加之离婚诉讼不存在共同原、被告或第三人,所以父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该诉求;

3、必须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对于该条件,鉴于大家容易出现误解,故本婚姻律师认为有必要着重说明:如果是父母虽然开始分居,但对于分居后已经发生的子女抚养费是不能主张的。因为对于已经发生的子女抚养费,无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或者由分居后负责带孩子的一方对外借债并支付,而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拥有所有权,或者对外借债最终是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均应视为另一方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进而子女只能就父母分居期间尚未发生的、未来的抚养费起诉要求父母承担。

综上,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补偿自己在分居期间已经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不成立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