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山后法庭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大厅等候法官的时候,遇见一位向法院咨询如何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女士。原来,她离婚已有十年。当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其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虽然仅有区区100元,男方在离婚后也经常拖欠。现在物价高涨,于是提出让男方增加抚养费却被拒绝。为此,这位女士来到山后法庭打算在起诉前问问法官自己的要求能否被法律支持。作为中立裁判者,法院当然不能提供此类咨询,于是法官指了指本离婚律师,示意其可以向律师咨询。
对于这位女士及其孩子遇到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虽然在离婚时确定了抚养费的标准,但并不妨碍子女在日后因特殊情况而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而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就是物价的上涨、人们生活支付的增加。很显然,每月100元的抚养费是无法满足十几岁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的。
既然如此,他们应该主张多少抚养费才合适呢?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需要首先调查并确定男方目前的收入水平,然后以其收入为参考,并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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