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十余年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的原因无非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彻底失去了信任,加之矛盾颇深,巴不得离婚后不再和对方有任何联系,所以才希望法院能判决对方一次性地把子女抚养费支付给自己。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很难支持这种要求的。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又遇到一个有此打算的当事人。
当事人王女士(化名)正在与男方闹离婚,由于男方不仅在平日里好逸恶劳,不求上进,每月仅四千元工资,而且还有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由此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在咨询的过程中,本离婚律师发现王女士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能否让法院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40万元,以便离婚后彻底与男方断绝来往。
对于王女士的想法,本律师认为是很难实现的。原因是本案中根本不具备让男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首先,男方的收入过低,且结婚多年来双方没有积累下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男方在离婚时根本无力支付40万元的抚养费;其次,男方的工作与居住情况相对稳定,如果在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随时找到他予以强制执行;再有,男方自始至终也没有表明其在日后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仅对有特殊情形的离婚案件才判决要求当事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反观该案仅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除非男方同意,否则王女士不能仅依据自己对男方的厌恶而让法院对该案的抚养费问题做特殊处理,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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