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朋友介绍前来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冯女士(化名)。她与男方结婚已近十年,孩子也已八岁。为了维护婚姻与家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则在离婚时孩子归对方抚养。”现男方有了第三者,并被冯女士发现。于是,冯女士决定离婚,同时要求按照那份“忠诚协议”获得孩子抚养权。对此,男方并不愿意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对于该“忠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约定的效力,本离婚律师的观点是不能简单认定该约定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存在就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首先可以排除该条约定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但是该条约定否会损害“他人”即孩子的合法权益则要进一步详细审查。比如冯女士正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就会被法律视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经过详细询问后,发现并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孩子合法权益情况,加之冯女士平时照顾、陪伴孩子明显多于男方,所以本律师最终认为冯女士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主张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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