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她正在与男方协议离婚,但因为无法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而使协商陷入僵持。
王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十五年,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4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至今。孩子则一直随男方,并在爷爷奶奶的照顾下生活。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其实双方均不想要抚养权。所以在分居期间,双方经常为孩子应该和谁生活发生争执。经过反复协商后,男方终于做出让步,同意离婚后带孩子生活。眼看就要达成离婚协议,但孩子的爷爷奶奶却突然要求让王女士带孩子。考虑到男方家的态度,加之孩子也大了,有自己的想法,日后无法阻拦孩子自己的选择,更何况男方也会鼓动孩子去找妈妈。所以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也容易变为一纸空文。对此,王女士一时又想不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王女士面临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孩子的选择的确不便阻止,如果孩子日后选择去找王女士生活,则抚养权会发生变化。由于离婚协议中的其它条款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密切的关联,所以这种变化可能会对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的其它权益。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单独设置一个条款,对日后可能出现的这种变化进行约定,允许在出现子女抚养问题变化时重新调整利益的分配,同时还要对男方产生约束,让男方日后不能随意怂恿孩子去找妈妈生活。于是,本律师帮助王女士起草了该条款:“基于前述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与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由男方承担的约定存在密切的联系,所以在离婚后,如果孩子在一个月内连续七日或累计十五日随女方生活,则视为直接抚养责任已变更由女方承担,男方除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六千元外,还需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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