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子女抚养变更问题的诉讼。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常年居住在澳洲。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则与年仅八周岁的女儿生活在中国。双方已于去年经中国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规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则有探望权。然而,离婚后不久,女方便将孩子独自送到澳洲读书和生活,并拒绝王先生探望孩子,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王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女方将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澳洲且拒绝王先生探望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先生的探望权,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王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有法律根据的。但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我方需要搜集并提供如下证据:
1、女方拒绝王先生探望孩子。对此,王先生保留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证明;
2、孩子被独自留在澳洲。要想证明这一点我方需要调取孩子与女方的出入境记录,只要对比二人的出入境时间便可以证明孩子与女方的经常分开状态;
3、王先生的出入境记录。提供该证据是为了证明孩子与王先生目前同住在澳洲,由王先生直接抚养孩子是现实可行的。
为此,本律师已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了调查申请,相信不久便可以拿到三个人的出入境记录。只要将此证据提交给法院,胜诉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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