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河北省廊坊市的法院代理了一起由于离婚后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纠纷。情况大致是:王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男方刘先生(化名,被告)于三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小刚(化名,原告)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关于探望权问题双方还约定:“男方每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女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如女方拒绝探望,则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刘先生以女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多次拒绝其探望孩子小刚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而王女士则认为男方总是突然提出探望孩子,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探望孩子不能顺利进行的责任在男方,所以男方仍应该支付抚养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王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补偿之前拖欠的抚养费6千元。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负担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拒绝履行。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但该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既然约定无效,那么,即使王女士真的没有积极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也不能成为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开庭当庭,男方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无故不支付抚养费,而是由于女方多次拒绝自己探望孩子而向法庭出示了录音及短信等证据。但他却不知道这些所谓的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毫无价值。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直接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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