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必然是原被告双方要考虑的事项,这个问题也通常是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本离婚律师通过多年代理婚姻案件中的总结认为,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时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女方拒绝抚养孩子,而男方同意抚养、女方有吸毒、赌博恶习、患有恶性传染病、精神疾病等;
2、如果有两个孩子,法官会判决每人抚养一个;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官会让孩子自己选择。只要孩子的选择结果不会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法官都许可;
4、分居后,如果一方独自带孩子,且孩子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法官会倾向于把孩子判给正在抚养的一方;
5、如果一方不能再生育,法官也会考虑把孩子判给该方抚养;
6、原被告双方经济能力差距过大也是影响法官确定抚养问题的因素,但这个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官的影响有限,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弥补;
另外,本婚姻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一点:一方有外遇几乎不会影响法官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断,所以请大家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浪费在收集对方有遇证据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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