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并成功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补偿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案情况是:
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吴女士(化名,原告)分居已经三年。期间,他们的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而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现女方起诉离婚,除了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外并由男方按月支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2000元外,还要向男方额外追偿分居期间每月500元,三年共计18000元的抚养费差价。
对于女方的该项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获得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孩子,义务主体是父母。如果认为我的当事人刘先生未充分履行该义务,则应以权利主体——孩子作为原告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而本案是起诉离婚案件,当事人只能限定为男女双方。所以,女方代替孩子在离婚案件中为孩子主张抚养费是错误的。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女方追偿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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