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抚养费产生的纠纷。情况大致是:张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今年8月协议离婚。有关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千元。然而,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抚养费所包含项目认识不一致。男方认为该抚养费包含了全部孩子所需费用,而女方则认为该抚养费仅指孩子的日常生活费,不包括教育费与医疗费。由此导致离婚后李女士拿着孩子看病的发票要求男方承担而发生纠纷。
对于双方的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的婚姻法所指子女抚养费包括了孩子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所以,除非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另行约定了教育费与医疗费,否则法律上会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已经包括了全部。本案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从法律上讲李女士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
本律师的讲解让李女士明白了其中的道理。鉴于双方在约定离婚协议时主观认识不一致,经过协商,男方同意再增加500元抚养费。就这样双方重新达成了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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