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的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双方的争议比较大。
原来,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与刘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关于婚生女儿小萌(化名,原告)的子女抚养权归刘女士,王先生从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基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考虑,离婚后王先生仍与刘女士及女儿居住在一起并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直至2015年4月王先生再婚才与前妻与女儿分开。分开时,虽然王先生承诺以后会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刘女士却以王先生离婚后未按协议抚养费为由要求其补交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2万元。由于无法协商,刘女士代理小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离婚后至2015年4月期间王先生实际仍与小萌一起生活并已经履行了作为父亲的责任,所以王先生无需再支付此期间内的抚养费。
今天,该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各让一步,由王先生就离婚后与小萌母女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问题一次性补偿小萌3万元,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日后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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