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完成了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乐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2012年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年仅4岁的儿子小明(化名)的抚养权归男方,但在孩子年满6周岁前暂时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在孩子满6周岁后男方自行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孩子年满6周岁后乐女士却十分矛盾:一方面是离婚协议书有明确的约定要交出孩子,另一方面是却和孩子之间深厚的母子感情而不愿意交出孩子,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从婚姻法上讲,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本标准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旦打起官司来,双方在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与否、时间精力等方面大致相当。乐女士的优势在于离婚后长时间地在实际抚养照顾孩子,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母子之情。孩子更习惯于跟随母亲而非父亲生活。反观男方的优势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孩子年满6周岁后“收回”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可以得出结论,即:由乐女士继续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既然如此,女方完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另外,本律师之前也成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对于法官的判案标准还是非常了解的。
就这样,本律师代理乐女士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今天拿到了判决书。法官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孩子的抚养权改判归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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