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基于各种考虑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虽然法律不禁止此类约定,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有时并不尽如人意。如果在离婚后出现某些情况,子女可以随时讨要抚养费。
本离婚律师前不久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案情大致是:梅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胡先生(化名,被告)于2011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凯(化名,原告)归梅女士抚养,胡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作为交换条件,胡先生同意将小凯的姓氏变更随梅女士并放弃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权利。离婚后,双方也共同到公安机关为小凯变更了姓氏。然而,一年前梅女士因意外受伤而失去了工作,独自承担小凯的抚养费成了梅女士不小的负担。于是梅女士尝试与胡先生协商,希望其支付一部分子女抚养费,却被胡先生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而拒绝。无奈之下,梅女士委托本律师作为小凯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胡先生的答辩理由主要有两点:1、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2、作为交换条件,户口本中孩子的姓氏已经更改。所以请求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律师认为: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离婚前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并非父母可以免除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因此,对于小凯要求胡先生给付抚养费费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能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及姓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胡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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