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探望权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白先生(化名,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女方闵女士(化名,被告)抚养,白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由于白先生缺乏诉讼离婚经验,在明知孩子可能会判归女方的情况下却未提离婚后探望孩子的问题,故法官未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于是,离婚后白先生在探望孩子时受到种种刁难,对方甚至提出想要看孩子需先支付“看望费”的无理要求。为了以后能顺利行使探望权,白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自己每周六上午10时至周日11时可以带孩子回自己家探望一次。
由于该案案情比较清晰,本律师提交的证据也非常充分,法官在今天开庭后直接直接做出了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白先生的遭遇,本律师想提醒大家一点:在诉讼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向法官说明如果孩子判给对方,自己应当享有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否则,就有可能像白先生那样,离婚后探望孩子受到对方的刁难,只得再次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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