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常会出现不负责子女抚养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现实中很多法院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该由监护人还是子女做申请人的问题上认识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此类离婚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双方只能是原告和被告(离婚子女的父母),那么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只能由他们两个中的一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抚养人—--离婚子女尚未成年,有的甚至还处于哺乳期,根本没有能力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负责抚养他们的人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执行人简单易行。对此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十分错误的,理由是:
1、子女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给子女用于生活的费用,该费用在支付后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孩子本人,抚养子女的一方仅有管理权,且在行使管理权时不能侵犯子女的利益,比如不能把抚养费用作其他用途。既然抚养费的所有权人是离婚子女本人,那么离婚子女作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地位是有法律根据的;
2、虽然离婚子女尚未成年,但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母是监护人。在孩子权利遭受侵犯时(本文主要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孩子的监护人便成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代为索要抚养费。但此时索要抚养费的行为仍是一种代理行为,真正索要抚养费的人仍是孩子自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结合离婚案件或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就不难看出,此类文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人当然是离婚子女本人,那么申请执行人当然也只能是离婚子女本人,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列明,以方便日后执行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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