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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数额是否一定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很多离婚当事人都知道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一般按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但如果认为只要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都绝对执行此比例却是错误的。

本婚姻律师在长期办案过程发现,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除了参照非抚养一方的收入外,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子女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至三千元(这个幅度主要由子女的年龄大小决定)。根据这个标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有二万元,让其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即四千至六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就明显超出了正常标准。更何况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正在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当事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只是法院确定非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的参考之一,并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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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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